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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否有权对于法院依据债权转让出具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提出复议?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1261人看过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对法院因债权转让而出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没有诉的利益,其对此裁定不具备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故对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


《濮阳市金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2019)京执复157号】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是否有权对于法院依据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出具的裁定提出复议?


裁判意见


北京四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与清丰建投公司,清丰建投公司又将其受让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道勤公司,后道勤公司又将其受让的债权按比例分别转让给了河南裕丰公司和濮阳顺途公司。前述债权转让行为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道勤公司也已对债权转让事实进行了书面认可,并通过合法形式向被执行人履行了通知程序。且上述转让行为不影响濮阳建投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份额及其申请执行人地位。河南裕丰公司和濮阳顺途公司关于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北京四中院(2018)京04执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之一由道勤公司变更为河南裕丰公司、濮阳顺途公司。


被执行人金桥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河南裕丰公司、濮阳顺途公司称与道勤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道勤公司将(2018)京04执8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债权,按60%和40%的比例分别转让给河南裕丰公司、濮阳顺途公司,但至今我公司并未收到道勤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道勤公司为逃避上述债权通知责任,明知我公司正常经营且已应诉答辩的情况下,仍恶意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该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北京四中院以司法专邮方式向我公司送达(2019)京04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从2014年起至今,我公司在濮阳市、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涉诉案件百余起,我公司均到庭应诉,濮阳市、区公检法系统对我公司及相关案件均熟知。道勤公司与我公司均为濮阳市企业,且双方有纠纷且在法院审理中。道勤公司明知我公司正常经营且应诉的情况下,却以公告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我公司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该公告通知程序严重违法。综上,道勤公司未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我公司,该转让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四中院(2019)京04执异40号执行裁定。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金桥公司对北京四中院以(2019)京04执异40号执行裁定变更河南裕丰公司、濮阳顺途公司为(2018)京04执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之一,没有诉的利益。金桥公司对该案不具备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对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北京四中院(2019)京04执异40号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转自: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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