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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2098人看过


  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示:未生效合同解除后果


      未生效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属于不当得利。未生效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是解除双方履行生效报批等先合同义务,并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未生效合同解除后返还已经履行内容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而非未生效合同解除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合同未生效场合,受领给付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受领人)负返还该给付的义务。在给付请求权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未生效、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日起算。

      在该给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可依予说明的是,财产返还不能一概视为不当得利返还。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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