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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2041人看过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一、不当得利前三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由不当得利的受害人一方承担。


      二、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1.首先应当由不当得利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的初步证据;2.然后由不当得利受益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受益存在合法根据的反驳证据;3.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证据对是否存在没有合法根据作出认证。


      【提示】

      ①不当得利受害人应当就不当得利的起因事实负合理的举证责任:

      A.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应当提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的起因事实证据;否则,不能仅仅因为发生了给付行为即推定为不当得利。

      B.非给型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应当就基于法律规定、受益人自己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的起因事实提出证据;否则,不能仅仅因为受益人受益结果即推定为不当得利。

      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实际是指接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保持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应当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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