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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883人看过


  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结果而使其获得到财产利益(财产、利益)。


      1.财产或利益积极增加:A.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利益;B.财产权扩张或者效力加强;C.权利、利益上的限制、负担消灭等。


      2.财产或利益消极增加,即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A.债务减少、消灭;B.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C.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减少支出;D.劳务、物的使用等。

      【提示】受益人取得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二、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指他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结果而使其现有财产或利益积极减少(积极损失、直接损失),或者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减少(消极损失、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丧失)。

      三、因果关系: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指他方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四、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实质要件):成立不当得利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人获得利益、保有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合法根据是指法律上根据、法律上原因:A.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给付目的(给付原因);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法律权利。

      2.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和合同根据、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合法根据。

      3.不论取得财产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只要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财产利益欠缺正当性,就构成“没有合法根据”。

      【提示】 ①不当得利制度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利益变动当中的不正常关系;②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受益人返还其不当得利为目的;③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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