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第五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据此,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这也就意味着随着九民纪要的发布目前最高院将先前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统一了裁判思路,否定了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的裁判规则,但又未完全将对该条予以限制,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能否追偿的问题可由担保合同另行约定。我们认为,《九民纪要》对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亦有助于提高司法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