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法院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审理和执行两大环节。从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对于许多负有给付义务的纠纷来说,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实现债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债权人会在诉前或诉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希望自己能优先于其他可能存在的债权人进行保全,即俗称首封。
那么,财产保全的作用是什么?如果有多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该如何分配?“首封”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审理案件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限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就性质而言,财产保全只是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作用是将保全的财产固定在相对稳定状态,从而防止债务人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对财产滥用处置权,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常见的优先受偿权有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必须有法律明文设立。
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优先受偿权,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所以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并存数个债权。普通债权中,如果首封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则是突破了债的平等性,可能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的情况下,首封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均为普通债权,在效力上并不会因为设立先后的问题产生优劣之分。
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取得首封的债权人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个别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有首封权人可以适当多分的文件和精神,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本文中不作讨论)。因此,在无法定优先债权的情况下,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无论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进行保全或者债权、保全发生的先后顺序如何,均应按比例参与分配。
案例
2017年8月,袁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50余万元,后袁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张某借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诉讼期间,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到袁某对第三人安某的应收账款40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袁某未按判决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发现,原来法院此前已经受理了另外一起王某申请袁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额20万元。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某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王某现申请对已查封的袁某应收账款40万元参与分配,两位债权人之间该如何就财产进行分配呢?
本案两个债权人对袁某的债权总额为70万元,两位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别为张某71.43%,王某28.57%,袁某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40万元,两位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即张某可分配28.57万元,王某可分配11.43万元。
当然,上述案例是在最简单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所做的理论分析,实际案件往往比这更复杂,有很多的细节和技巧需要注意,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量身定制执行方案和策略。
转自楚尚法商 湖北楚尚郑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