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执行阶段,当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首封,由于查封的财产往往都是首封法院负责执行和拍卖,执行法官能否以被执行财产不能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对此,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以及法律规定,探讨如下: 实践中,我们有发现很多执行法官以轮候查封财产不能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执行笔录的方式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甚至不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直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被执行财产不能处置”包括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并不属于“被执行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不构成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事由。 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苏05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条件。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必须满足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绝大多数虽设定了抵押并由其他法院首封,但并不符合不能处置的情形,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 实务要点 一、被执行财产被轮候查封不构成“被执行财产不能处置”的法定理由,执行法院不得以此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取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也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执行权利,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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