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步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95人看过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该债务应由公司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偿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