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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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15人看过



(一)律师意见: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不宜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实际影响,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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