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审答辩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2243人看过


答辩状(二审)

答辩人:****,***,汉族

身份证号:****

住址:武汉****


被答辩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答辩人就****有限责任公司诉我方劳动争议一案二审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应按一审判决书所述,支付欠付被上诉人的工资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共计5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劳动者

如果按上诉人所述,上诉人依据上级主管部分下发的《****意见》来调低内休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首先需要明确该实施意见规定了要降低内休职工工资标准,其次需要上诉人依据该实施意见的精神颁布正式的调薪规章制度来进行变更,而该制度的制定也应该经过民主程序审议,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开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且变更确定后的调薪方案需要向全体职工公示或告知,可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写于内休协议上的居住地址从未变更过且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上诉人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上诉人单方调低约定的薪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仍应按双方签定的内休协议标准支付工资。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旷工不是事实,被上诉人按要求去往上诉人处后上诉人并未提供岗位供被上诉人选岗复工,上诉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日,上诉人工作人员到被上诉人住所处送达要求被上诉人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企业管理部报到参加竞争上岗的通知,被上诉人于********日去公司报到,却被约谈的人事部人员告知公司由于经营原因要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被上诉人办理离职手续,且并未提出让被上诉人竞争上岗,也并未提供选岗方案。后因为上诉人承诺支付的协商解除合同补偿金大幅度低于法律规定标准,且被上诉人多次与上诉人协商补偿金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被上诉人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日,上诉人为了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能和被上诉人协商解除合同且内养协议仍有效的情形下,向被上诉人强制送达了以旷工名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非法与被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

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示的《****实施意见》第三(二)5?条及《****的拟定方案》第二4条可以清晰看出,被上诉人做为签订《****协议》的人员,属于单位裁员的对象不可能违背文件精神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因此,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未按要求选岗复工不是事实,上诉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2、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公示或送达过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没有规章制度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的家庭住址记载于****至今未变,且法院可以根据该地址向被上诉人送达法律文书,上诉人无法提供将规章制度及降薪文件已送达或送达退回的证据。

3、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在****年前****证明”不是事实且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并没有关联性。

上诉人所述的****不是事实,根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的《****的决定》可以看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上诉人在****未按上诉人要求去往公司报到,而并非上诉人起诉书说所述三年前被上诉人“****”,上诉人去往****开具情况说明的时间是******月,双方的纠纷已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此时违法解除程序早已完结。如果上诉人主张以此理由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在双方存续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来解除,并非在以别的理由解除合同后再来搜集其他可能解除的证据。因此该病休证明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并不影响上诉人未要求被上诉人选岗复工就解除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经济性裁员,但却没有依法履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及法定义务,以旷工作为借口解除工龄时间长的职工来逃避法定补偿金。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的公告》及本案其他的证据(特别是录音)、上诉人的上诉书所述,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进行的是经济性裁员。

综上所述,原告欠付被告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毫无异议,望法院慎重考虑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