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已经规定的很清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法院会首先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将按第二款的规定先认定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再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婚后房价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者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就相当于来分这部分(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婚后房价增值部分)的财产了,具体份额划分当然还是按照本文第一点房产份额分割方法来进行。
这里有两种分割计算公式供参考:
1、一般情况,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相应增值房产款均按夫妻双方各占50%均等分割,其计算公式为:
给予另一方补偿数额=婚后共同还贷款(包括还贷本金和利息)÷房屋购买时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总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50%;
2、对于男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请求按照顾女方权益原则进行分割的,则给女方的补偿可能高于50%(按55%或60%):
给予另一方补偿数额=婚后共同还贷款(包括还贷本金和利息)÷房屋购买时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总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