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吴婉君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98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资购房,且该房屋为购房者个人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但实际购房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