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8月22日,邓某、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400,000元,共同签订借条,指定收款账户为邓某,上述借款约定于2019年2月21日一次性还清。后二人未能按期还款,出借人将两人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杨某主张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后已经离婚,且没有实际收款,不应共同还款。
本律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邓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邓某、杨某均在借条及收条上签名,借款系邓、杨共同的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决认定属于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