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初874号
原告:严XX,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上海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X自编707房。
法定代表人:倪XX,总经理。
原告严XX因与被告天津XX公司、广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严XX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严XX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
审判员 刘 艳
审判员 白俊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