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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疫期间企业复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一篇)

发布者:胡再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240人看过


一、问: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假期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二、问: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劳动者在迟延复工期间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答:根据文件要求,不得复工的企业擅自复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符合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复工的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三、问: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能否延长?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五、问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需由人民法院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六、问: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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