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新建,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工业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陈XX与被告佛山市XX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