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新建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嘉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者:湛新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专利 |3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某投资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深圳某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某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深圳某投资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专用生产模具;2.判令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深圳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包含深圳某投资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经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6日对名称为“用于手持数码装置的整合范围扩展器及机械式保护器系统”、专利号为2015208XXXX7.X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第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深圳某投资公司在本案中基于前述专利提起诉讼,但前述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无效,故本院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某投资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