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后选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 请 人:汪X,男,汉族,住重 庆 市 城 口 县
委托代理人:郑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代
理。
被申请人:赛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汪X与被申请人赛某某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申请至本
委。经审查,我委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
裁庭审理本案。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
后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任X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2 月建立劳动关
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零部件检验工作,2022 年 7 月 18
日 17 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总车间外推送保险杠前往
PDI 车间途中不慎扭伤左足,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医大学第二
附属医院诊断为左外踝骨折等。2023 年 1 月 5 日申请人受伤经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 年 7 月
17 日经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综上所
述,申请人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
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
请求事项: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与被申请人解除
劳动关系;
二 、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支 付 申 请 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156550.00 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9900.00 元,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 15500.0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6500.0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34200.00 元,交通费 500.00 元,鉴定期
间生活津贴 19950.00 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是 2022 年 7 月 15
日,解除时间是 2022 年 10 月 19 日。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赔偿,
第一、二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为被申
请人缴纳了社保。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
当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 2 页即 7438 元。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和生活津贴,双方劳动关系已
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因申请人主动提出离职而解除,停工留薪
期待遇是为了保护员工在就医期间的合法权益而给予的费用,
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永久终止劳动关系,故而被申请人不应
当就停工留薪期待遇和生活津贴承担责任,且停工留薪期待遇
和生活津贴应当以申请人工资作为标准,申请人主张的基数
5700 元,与其实际不符,应当以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工资标准计
算。关于交通费,市内就医的费用过高,请仲裁委依法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零部件检验工工
作。2022 年 7 月 18 日 17 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总装车间外
推送保险杠前往 PDI 车间途中不慎扭伤左足。经中国人民解放
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治疗诊断为:1.左距骨软骨损伤;2.左距骨骨挫伤;3.左踝积
液;4.左外踝骨折。
2023 年 1 月 5 日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江北人社伤险认字[2022]1706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申请人受
伤认定为工伤。2023 年 7 月 17 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作出江北劳初鉴字[2023]803 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
定结论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工伤决定
书》、《初次鉴定结论书》、XXX、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门诊病历》、《陆军军医大学
第 3 页第二附属医院(重庆新桥医院)门诊病历》、《重庆医科大学
附属大学城医院诊断报告单》、《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
院 MRI 诊断报告单》、《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桥医
院)MR 诊断报告单》,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重庆市高校毕业
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大学生实习协议书》、《企业员工保密
合同》、《劳动合同书》、《辞职信》、《承诺书》、《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签收回执》、《请假申请表》、《汪X在职期
间薪酬表》、《微信转账记录》、《系统报销流程截图》、《日常
费用报销单》、《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
一、申请人受伤性质属于因工受伤,应该依法享受工伤待
遇。2022 年 10 月 19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辞职信》,
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解除。
二、关于申请人工资标准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
《大学生实习协议书》表明申请人在实习期间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
管理,且领取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报酬,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
关系,申请人实习期间应作为计算其平均工资的来源。因此申请人
受 伤 之 前 平 均 工 资 为
( 5831.32+4661.83+5229.31+8163.71+5614.36) /5=5900.11 元 ,
本案以申请人主张金额 5700.00 元/月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
第 4 页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尽管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间主动离
职,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实质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为前提,不
因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而影响劳动者享受该待遇。参照《重庆市工伤
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被申请
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34200.00 元(5700.00 元/月×6
月)。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关于做好 2022 年度
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3
号):“计算 2022 年新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工伤保险的一次性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 7750 元/月。”根据《重庆市工伤
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
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
级 60 个月、六级 48 个月、七级 15 个月、八级 12 个月、九级
9 个月、十级 6 个月计发。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
46500.00 元(7750 元/月×6 月)
四、交通费酌情支持 200.00 元。
五、鉴定期间生活津贴。《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
三十二条“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
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
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工伤职工主张
第 5 页生活津贴的应就确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庭
审中,申请人未举证证实其因工伤在鉴定期间不能从事工作,
故本委对其要求支付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19950.00 元的请求不予
支持。
六、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申请人购买了工伤保
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委不予支
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做好 2022 年度
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3
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工
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
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6500.0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34200.00 元、交通费 200.00 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 80900.00 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 5 日内支付完毕。
第 6 页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