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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关系法律规定,你了解多少?

发布者:田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32人看过

随着交通方式、通信放生和工具的日益发展,国际化趋势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已经不可分割,大到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小到家庭关 系和日常生活,涉外因素越来越多。我国的涉外婚姻日益增多,但是涉外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许多人发生了纠纷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对当事人 比较关心的几个涉外离婚纠纷问题做一下概括:
首先,涉外离婚官司涉及适用哪国法律和由哪国法院管辖等问题。
确定适用的法律一般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当然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总的来说要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例如: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双方没有做出选择的,则适用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的法律对于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夫妻一方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起诉离婚的,适用所起诉的法院所在的法律。
至于涉外离婚官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讼,则视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双方对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产发生纠纷的,如果该房产在中国,则由相应的中国法院管辖;在香港的,则由相应中国香港法院管辖。双方对其它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双方争议的财产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有权管辖的法院。
其次,根据准据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外离婚官司。
以适用中国婚姻法为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某些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的在离婚时如果结婚的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法院可酌情判令婚姻目的不纯一方返还对方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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