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双方希望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因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2.先同居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一般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时起算。实质条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一夫一妻:非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且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例如:遗传性精神病、麻风病等。
3.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处理;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般期限为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4.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5.男女自愿离婚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离婚。
下一篇
商品房买卖须知上一篇
关于举证期限的最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