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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法律内涵

发布者:田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83人看过

首先,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不同:第一,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该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是指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例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1年之内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 第二,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对方至此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没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其次,
撤销权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比较:1.两种撤销权的权利人不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的权利人是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双方都有权撤销,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撤销;而就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而言,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该撤销权属于合同之债的保全措施之一,与代位权相辅相承。2.两种撤销权的对象不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所保护的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正常地缔结契约、缔结正常的契约的权利,归根到底,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自由、平等、合理的意思表达与合同自由等基本民事权利。一般也称为合同撤销权。而撤销权所保护的对象直接指向债权人的债权效力,或者说债权实现的可能。所以也可称为债权人撤销权。简言之,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撤销请求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而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3.两种撤销权的实现途径不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的实现途径是,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合同法》解释一第23-26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4.行使条件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处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是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对方利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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