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苗律师

  • 执业资质:1450120**********

  • 执业机构: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者:田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1521人看过

案例:甲是某五金店的长期顾客,经常在该五金店列单购货,一般货到付款,有时约定时间延迟付款。甲拖欠了五金店货款3万元数月未付,五金店准备起诉甲但双方未签任何书面合同,更为约定管辖法院。问本案除了被告所在地法院,可以在原告即五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答案是可以在五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最新的民诉法和民诉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五金店与甲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拖欠货款的可以由接受货款的五金店所在地法院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