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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就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征求意见

发布者:杨长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96人看过

《规定》中明确提出,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在接收并移送至相关办案部门时,应出具材料的清单,以方便律师向当事人交代。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是否应再次细化标准,到底什么才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昨(28)日下午,四川省检察院召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情况通报会,并邀约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相关人士,就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中、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展开讨论。

目前,省检察院已结合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草拟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律师提出申诉、控告等具体执业权利的保障作出规定,旨在为律师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要充分认识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切实提高律师接待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初步设想开辟网上预约、电子阅卷、网上申请、网上控告等服务,促进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强调。

会上,参会律师就《规定》的草拟表示欢迎,认为其有利于更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就进一步完善《规定》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规定》目前正在征求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的意见,各方将力争使其成为有四川特色、在全国领先的律师权利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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