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苗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在沈丘县城打工期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2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仪式,于××××年××月××日在沈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王某22014年11月4日出生。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自此开始分居至今,已长达3年之久。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也忍受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再继续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当应结束这段婚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苗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苗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王某1抚养,原告苗某支付抚养费144000元,定于2020年11月26日支付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7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47000元。
三、如果原告苗某不能按时支付,被告王某1可向法院申请剩余款项执行;
四、诉讼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