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建设公司承建西南某地医药产业园配套项目,2019年竣工验收后,初算审定价近1.48亿元。发包方在支付绝大部分款项后,以签证变更未完成政府内部审批为由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更在施工数年后突然反诉要求更换空调或补足品牌差价。承包方委托泸州资深律师易阳春代理此案,主张欠付结算款、签证变更款及相应利息并精准指出对方反诉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当地法院一审全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政府内部变更审批属于发包人管理程序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核心义务,已竣工验收且现场实际实施的工程足以弥补签证形式瑕疵。法院同时明确空调品牌差异属于外观可察事项诉讼时效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发包方多年未主张已丧失胜诉权,最终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五百余万元及利息八十余万元,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并由其承担绝大部分诉讼及鉴定费用。
本案清晰传递司法态度,发包人不得以内部管理流程搪塞付款责任,更不能在工程交付使用多年后怠于行使权利。易阳春律师凭借对建工案件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既帮企业拿回了真金白银,也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唯有诚信履约、及时维权,方能行稳致远
张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