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钢铁经营部与挂靠实际施工人签订凉亭钢结构分包合同并进场施工,合同甲方处仅有挂靠人签字,某建筑公司虽代为支付过预付款但未在合同盖章。工程完工结算后经营部以建筑公司隐瞒挂靠事实、代付预付款误导其相信挂靠人有权代表公司为由起诉要求挂靠人与建筑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律师费并要求上游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对其中部分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公司委托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易阳春律师出庭应诉,主张合同相对方仅为挂靠人公司未盖章、未授权、未参与合同履行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作为商事主体应尽审慎审查义务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完全采纳易阳春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挂靠人非建筑公司员工且无任何授权文件,原告未向建筑公司核实身份、建筑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履行不具备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要件,建筑公司不承担付款及连带责任,原告与上游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无合同关系亦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追索,全部驳回对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挂靠人个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告自行承担大部分诉讼费。
本案明确建筑施工领域仅凭代付预付款或现场人员接触不足以推定挂靠人有代理权,商事主体签约时有义务审查对方授权文件疏于核实则自负交易风险。易阳春律师紧扣表见代理严格构成要件成功为建筑公司阻断不当连带债务,警示上下游供应商、分包人务必盯紧合同盖章与授权手续,勿把挂靠人个人承诺等同于公司意志。
张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