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淮安市XX公司与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天民园初字第363号
原告淮安市XX公司,住所地淮安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XX公司与被告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淮安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