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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XX公司与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曙光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淮安市XX公司与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天民园初字第363号
原告淮安市XX公司,住所地淮安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XX公司与被告中石XX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淮安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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