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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曙光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776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803民初1776号
原告:D,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A,女,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80000元及自2016年6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2、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表示要借款80000元用于做生意,我表示同意,2016年6月8日,我将80000元现金交付给二被告,并由被告A出具借条一张,至今二被告未返还借款分文,故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被告A与被告B于200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A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A与被告B订立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索要借款后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逾期还款的,还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A向原告B借款8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应当在原告索要后及时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的,还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A以个人名义向原告B借款,该债务发生于被告A与被告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债务,被告A、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A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C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1%为标准,从2016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申请费XX,合计1120元,由被告A、B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XX),
代理审判员 A
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XX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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