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2018年10月1日,原告汤某平与被告张某杰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张某杰将新城玺樾1#、2#、24#-32#楼及周边地下车库主体结构钢筋分项分包给原告汤某平。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进行结算,结算单注明:总工程款810482.12元,扣减安全帽、马甲费用7500元(被告张某杰备注原告汤某平返还安全帽、马甲30套,则退还7500元),下欠工程款802982.12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张某杰向原告汤某平支付工程款403300元,下欠399682.12元。结算后,江苏南通三建公司代替被告张某杰支付全部工程款。后原告汤某平将安全帽、马甲30套退还给被告张某杰,但被告张某杰未返还7500元。
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杰将新城玺樾1#、2#、24#-32#楼及周边地下车库主体结构钢筋分项分包给原告汤某平,原告汤某平与被告张某杰之间劳务分包关系明确。原告汤某平及被告张某杰均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因此原告汤某平与被告张某杰的分包合同签订的合同均无效。
关于原告汤某平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汤某平为实际施工人,原告汤某平已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因被告张某杰已按结算单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原告汤某平要求被告张某杰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汤某平退还安全帽、马甲,按约定被告张某杰应退还7500元,对原告汤某平要求返还7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杰返还原告汤某平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