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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被执行了怎么办?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4人看过

个案简介
履行生效判决期间,钟先生名下的宝马汽车被法院查封。随后,张先生到法院称自己是房主,钟先生只是按照钟先生的指示买了车。在行使期间,他向法院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孔先生和钟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以自己的名字开宝马。
控告原告:
孔先生与孔明私人借款纠纷经法院判决,孔先生应支付给孔先生50万元。判决生效后,孔先生申请执行,以钟先生名义登记的宝马轿车被扣押。真正的主人是张先生,只登记了钟先生。该车辆的投资方和使用者为张先生,在执行中提出异议,但被裁定驳回。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以钟先生的名义驾驶宝物车。
提起诉讼,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转移记录,证明他支付了汽车修理费用、保险费收据和保险单,证明张先生的车辆确实在使用。
被告人孔先生辩称:
对于张先生的要求,一方同意执行判决。机动车辆以业主名义登记,不得与第三人发生冲突。此案与钟先生有关。该公司在北京未取得车辆指标,也没有相应资质,无权在北京购买车辆。按照登记判断车辆所有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申请执行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宣布被告钟先生获释。
法院裁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钟而非张先生,是采取强制措施车主。所以,张先生应当对被执行人享有充分的民事权益予以排除。尽管张先生主张借车,但没有直接证明他买了汽车。尽管张先生提供了买车发票和日常使用的凭证,但这并不足以证明他和钟先生借钱买汽车。
与此同时,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购买车辆的车主必须具备相应的配置指标,方可进行产权登记。尽管张先生与钟先生有借名买车的约定,但他知道自己在本市没有取得购车指标,即使是买了车也不能登记,但他知道自己并没有取得机动车登记证,即使买了车也无法办理车辆登记。
身为所有者,要求中止执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被告人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生效。
法官被释放。
由于反对而提出的诉讼。
履行期间,外人对实施目标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拒签不可受理。如一方拒绝接受判决,并认为原判和裁决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如果不涉及原判决和判决,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本案中,张先生对原判决并无异议,仅主张执行对象的所有人,因此有权提出异议诉讼。
所有者的判断:
小轿车必须登记姓名。特殊动产,如汽车、船舶、航空器等,按有关管理机关登记的规定,以实际占有为准。本案中,车辆是以钟先生的名字登记的,但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当局的注册,法院也不支持。
与此同时,在本市购买的车辆必须具备车辆配置指标,并按照《北京市小型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这个城市,张先生没有购买汽车的条件,即使买了车,在北京也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用钟先生的名义买车,意在绕过北京小型客车限行规定,其行为构成危害社会秩序,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使张先生和钟先生借了车,张先生也未必有车。
法官提醒。
有鉴于此,买车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买车的人,法律意义上就不是业主。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后,将面临两手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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