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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相邻权纠纷——以案说法(上)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工程建筑 |538人看过


【案情】

   某县永泰小区毛某的相邻业主擅自将本该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的通风口封闭并搭建阳台,使得毛某家无法放置空调外机。2014年,诚信物业公司来到小区后主动要求涉事业主拆除违章建筑,该县的规划局相关行政部门也向该业主发出来相应的责令整改的文件,但是该业主视若无睹,没有进行违章建筑的拆除,由此,毛某在无法正常使用空调外机的前提下拒交物业费。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企业未纠正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问题,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或减少支付物业管理费。

   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管理区域内的违章建筑的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纠正解决,这一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没有依法尽到物业服务职责,同时也没有尽到协助、注意等从义务或附随义务,从而业主有权利在物业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基础上少交或不交物业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管理范畴的不当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限期拆除。物业公司对违章建筑无权自行处分时,不应认定为违反合同主从义务或附随义务,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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