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刘先生在所在县城的中心市场旁有一自建房屋,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刘先生便在房屋一二层经营一家服装店。2016年,该市场由于规划原因要进行改建,刘先生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由于对安置补偿标准不满意,刘先生也就一直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县政府作出了安置补偿决定,标准依然是按照之前刘先生不同意的那个数额。在向律师了解相关规定后,刘先生决定起诉为自己维权。
法律观点:房屋征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合法,这关乎被征收人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就此问题法律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如果征收部门作出了一个不合法、不公平的安置补偿决定侵害公民权利,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要求撤销。
案情分析: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应当公平合理地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合理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本案经过审理认定,法庭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中对店面价值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确实不合理,属于事实不清,显失公平的情况,判决依法撤销了政府的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