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赵先生在镇上有一栋合法房屋,2015年,赵先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自行在原有的四层房屋上又建设了两层。2018年,当地被划入征收范围。赵先生加盖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拆迁文件还没有正式发布,赵先生的房屋即被乡镇政府认定违建并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根据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赵先生将政府及城管部门告上了法庭。
法律观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强拆部门没有在强拆之前履行任何通知的义务,仅是告知赵先生其加盖的房屋属于违建。同时由于本案房屋的特殊性,只有一部分是属于违法的,对合法与违法的部分应当进行区分,否则对合法部分实施的强拆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开始征收工作后,对合法部分的房屋应当在进行补偿后由国家征收,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综上,拆除房屋的部门没有拆除合法房屋的权限,对违建部分的房屋拆除亦未履行通知义务,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镇政府对赵先生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