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6年,张先生租赁了一处店面用于餐饮店的经营,租赁期限为五年。2019年,房东告知张先生房屋现在要进行拆迁,让其一个月内搬离。张先生认为自己装修经营了这么久的店面要搬离,应当对自己进行相应的补偿。房东并未理睬,并在一个月后强行把店内设备搬离。
法律观点:承租人应明确租赁合同各种约定,如果自己和房东的租赁合同有明确条款约定一旦房屋被拆迁,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一部分,那么承租人便可以直接根租赁合同的条款,要求房东分割拆迁补偿款。如果没有约定该条款,又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具体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房屋装修费用等。在一些长期的租赁关系中,房东和承租人可能在合同到期后不会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而是直接采取支付租金的形式保持租赁关系的延续,这也可以被视为在合同有效期内。
案情分析:本案中张先生与房东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如果房东或政府对于承租人的补偿要求不予理睬甚至想侵吞承租人的拆迁补偿款,与拆迁房屋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时,承租人是适格的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