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地拆迁律师

  • 执业资质:1350120**********

  • 执业机构: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征地拆迁时约定补偿安置无法履行,可变更补偿方式

发布者:福建征地拆迁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356人看过

简要案情:2014年,刘先生所在的村里因道路建设需要进行征地,包括刘先生在内的一百余户村民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签订的补偿协议上约定向被征收户安置回建地,但是由于新的规划问题,计划回迁的地址也用于规划建设了,这样一来约定的安置补偿方案便无法履行。村民们在这几年内信访反映问题均得不到合理解决,最后村民决定委托律师诉讼为自己维权。

法律观点:被告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案情分析:本案中村民们遇到的情况是安置回建地不能使用,政府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在这个情况下,法院通过调解将补偿方式调整为经严格依法评估后的货币补偿,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解决了本案的安置难题,亦保障了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