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4年,刘先生所在的村里因道路建设需要进行征地,包括刘先生在内的一百余户村民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签订的补偿协议上约定向被征收户安置回建地,但是由于新的规划问题,计划回迁的地址也用于规划建设了,这样一来约定的安置补偿方案便无法履行。村民们在这几年内信访反映问题均得不到合理解决,最后村民决定委托律师诉讼为自己维权。
法律观点:被告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案情分析:本案中村民们遇到的情况是安置回建地不能使用,政府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在这个情况下,法院通过调解将补偿方式调整为经严格依法评估后的货币补偿,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解决了本案的安置难题,亦保障了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