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比较特殊,有的地方为降低审级,把案件留在地方解决,常常依据该规定将原本由当地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裁定移送到该中级法院辖区的某个基层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二审的法院就在该中级法院。
但是2014年颁布的新的行政诉讼法院则没有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因此,按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级法院是不能将自己一审的案件裁定交基层法院审理的。房屋、土地征收案件中,被告常常是市、县人民政府,如前所述,按2014年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由自己审理而不能再将案件移送到基层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