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贾某于2002年在本市某区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2019年的时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该地块自然资源进行勘查时发现该房屋虽然建设多年但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经过内部档案查询也没有发现任何批建的申请手续。据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该建筑违法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贾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房屋建于2002年,不属于违法建筑,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给予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贾某的房屋不仅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而且也没有任何申请批建的手续,纯粹属于建设于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且根据现有的规划也无法整改为合法。因此,法院认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处理结果没有错,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无论时间过了多久,在无法整改和补办手续的情况下应该依法给予拆除。本案贾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当然,贾某如果涉及无房居住等问题,有关部门也应该给予安置。如果没有依法给予安置,则贾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