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某知名女鞋品牌企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获得“*丽”“Bel**”在鞋、靴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控商场长期在其拥有的物业某商场内,以批发、零售的方式大量销售侵权商品。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5万元。3、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该企业同时将商场承租方和店铺分租方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及时应诉和举证得当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保障
本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总结提出了几点代理意见:1、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被控商场的合法产权,将涉案商场整体出租给承包人经营,我司不参与实际经营活动。2、我司作为商场出租方,尽到了审查、告知和管理的义务,并列举了若干具体的举措和证据,3、提出原告的赔偿金额过高;4、提出了原告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以上代理意见,全部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支持。最终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商场的所有权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商场产权所有者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侵权商铺的实际经营者(即分租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商场的总承包人,在明知其出租的涉案商铺无证经营的情况下,既未督促其办理相应的证照,也未采取巡查、警示等任何措施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消极不作为为实际承租人实施其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商场的产权所有者人,没有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作为商场的所有权人,要不要在侵权案件中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个案之间的区别很大。原因就在于,商场方如果不是直接的侵权人,那么是否因为未尽到审查、告知、管理义务,因消极不作为而构成帮助侵权。而审查、告知和管理义务举证责任在商场所有权人一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商场的告知和商场具体的经营模式选择,都将影响最终责任的承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