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笑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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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笑笑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李笑笑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30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作为供货方,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个人偿付货款29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为被告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一份欠条,金额明确。从表面证据来看,被告个人承担付款责任似乎证据确凿,若机械应诉,败诉风险极高。李笑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并未被原告持有的欠条所局限,而是深入剖析交易实质与资金往来。经调查发现,案涉买卖行为的实际交易主体实为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原告与某公司之间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货物实际也交付给了某公司用于经营。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个人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认定,即被告个人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及债务承担者。原告依据被告个人出具的书面欠条主张债权,认为被告应承担个人还款责任;而被告方则抗辩称,该欠条虽以个人名义出具,但实质是基于某公司的采购业务产生,属于职务行为,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及实际受益人均为某公司,被告个人不应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交易主体的认定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法律问题。

 

【裁判结果】

开庭当日,李笑笑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个人的起诉。这一程序性抗辩策略直接击中了原告的诉讼痛点:若法院采纳该意见,原告需撤回起诉并重新起诉某公司,不仅耗时耗力,还面临未来执行的不确定性。原告因此陷入两难,最终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多轮磋商,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成果:被告应付本金由29万元直接减免至24万元;付款方式由一次性付清变更为分6期支付,极大缓解了短期资金压力;被告无需承担任何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约定,若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按29万元本金及诉讼费损失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以调解圆满结案。

 

【律师价值】

李笑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表面证据不利的局面,李律师未局限于欠条形式,而是穿透表象深挖交易实质,精准锁定“诉讼主体不适格”这一程序性突破口。在庭审中,李律师以强有力的答辩意见直击对方痛点,成功将不利局面扭转为谈判筹码。通过把握对方心理,以程序抗辩促实体调解,最终为当事人减免5万元债务、争取6个月分期缓冲期并免除利息,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李笑笑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和浙江大学,获得法学和工学双学位,专利代理师,双证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9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1331020********90 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