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劳动者)自2021年10月17日起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实际提供劳动,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及全勤奖等,实际月平均工资远高于某公司主张的基本工资标准。2022年3月,某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在薪资表中降低申请人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并设置了未事先告知的扣款项目。2022年4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某公司仅认可拖欠少量工资,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以基本工资三千元为基数计算。双方对工资构成、月平均工资标准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较大争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李笑笑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拖欠工资、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以及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其二,某公司单方面降薪及扣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其三,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试图以“试用期未签合同”以及“基本工资仅为三千元”等理由,大幅降低其应承担的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充分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工资构成、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违法降薪等核心主张。最终裁决:某公司全额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八千余元;支付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万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四千余元。上述三项款项合计4.1万余元,某公司需在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予以全面支持,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李笑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能力。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李律师精准锁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构建完整证据链。在二倍工资基数争议中,李律师敏锐抓住薪资表与转账明细,成功击破“基本工资三千元”的抗辩,大幅提高计算基数。同时,巧妙利用全勤奖发放细节,论证违法降薪不成立。李律师的专业判断与精准施策,为劳动者争取到了最大化的权益保障。
李笑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