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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林上乾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温民终字第1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祖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龙。 委托代理人:林上乾,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祖其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安祖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祖其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祖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戚彬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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