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XX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1民初1305号
原告C,居民,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东台市XX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扶余县东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XX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