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超律师
金超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安徽-芜湖专职律师
17756564372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金超律师助力涉刑未成年人获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嫌疑人获不起诉处理

发布者:金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59人看过 举报

2026-06-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中旬,未成年被不起诉人W某(2008年10月出生,高中在读)通过社交平台与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添加好友,后确认恋爱关系并正常交往、见面。2025年3月30 日,二人相约至某商业广场游玩,当晚6时许,W某骑电动车送李某返回其居住的小区。因李某担心时间过晚遭监护人责怪不敢回家,经二人协商,W某同意带李某至自己位于某区某小区的住处留宿。

当晚,W某先行回家确认同住监护人熟睡后,将李某领至自己卧室,二人同床休息期间存在亲密接触行为。次日,因李某夜不归宿,其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门诊病历》显示无强奸罪构成要件中“性接触”的典型生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指出,送检的相关物品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W某的生物基因,仅与李某生物特征吻合。

2025年4月2日,某市公安机关W某涉嫌强奸罪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下旬,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金超律师接受W某近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

检察院经审查查明,W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存在多项从宽情节:其一,W某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刚满16周岁5个月,李某案发时差2个月满 14 周岁,双方年龄差距不足3周岁;其二,无证据证明W某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某系自愿留宿且案发后无身体损伤、心理创伤表述;其三,W某认罪认罚、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其四,涉案行为系未成年人恋爱交往中偶发亲密接触行为,情节轻微。最终,检察院依法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律师策略

(一)辩护思路

以证据存疑、情节从、双向保护为核心思路,分两步推进辩护:第一步,聚焦证据瑕疵,从生理痕迹、生物证据、笔录合法性等角度,论证案件不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第二步,即便假设构成犯罪,结合未成年人身份、年龄差距、无强制手段、已获谅解等情节,依据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主张适用相对不起诉,实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双向目标。

(二)具体措施

1.证据核查与瑕疵梳理。辩护人多次会见W某核实与被害人交往细节、案发经过,全面查阅卷宗并反复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其中两次讯问笔录中关于亲密接触细节的记载,或为办案人员引导性提问所致,非W某主动供述;结合《门诊病历》无典型生理痕迹与鉴定意见“无生物痕迹”,形成“无实质性性接触”的证据辩护体系。

2.法律论证与类案检索检索《刑事审判参考》第979号指导案例,结合《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撰写专项法律意见,论证双方年龄差距不足3周岁、无强制手段、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

3.沟通与听证支撑。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重点说明证据瑕疵与未成年人政策;在案件听证会上,围绕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双向保护必要性充分发言,补充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体现双方正常恋爱交往)、W某在校表现证明等材料,强化不起诉建议说服力。

三、工作成果摘录(辩护意见节选)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接受W某近亲属委托,指派金超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核对同步录音录像,现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标准

1.生理与生物证据直接否定“实质性性接触”

(1)《门诊病历》中载明“处女膜缘呈环状,未见明显破裂口”该证据直接表明,被害人未出现强奸罪构成中性器官接触或侵入的典型生理痕迹,与实质性发生性关系的指控存在矛盾。

(2)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相关送检物品中未检出人精斑及W某生物基因(仅匹配李某),无科学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性接触,进一步印证无实质性犯罪行为的合理性。

2.言词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存疑

(1)被害人陈述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但本案未附该录像,无法核实笔录与实际询问内容一致性,证据合法性存疑。

(2)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瑕疵两次讯问笔录中关于亲密接触细节的记载,经同步录音录像核对,第一次讯问W某未作该表述,第二次讯问系办案人员引导性提问所得,非主动供述,笔录真实性存疑。且W某仅认可存在轻微身体接触,无其他证据佐证实质性性接触,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3.情节存在多重合理怀疑

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对“亲密接触”认知模糊;W某供述李某案发时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可解释无生物痕迹的原因;案发时卧室灯光关闭,W某无法清晰观察情况,均可能导致对是否存在性接触存在认知偏差,符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二)即便假设构成犯罪,亦符合不起诉条件

1.未成年人身份与年龄差距符合“双向保护”。W某案发时16周岁5个月,李某近14周岁,年龄差距不足3周岁,符合《刑事审判参考》第979号指导案例“年龄相当可不以犯罪论处”的标准。二人系恋爱交往,无证据证明A某利用年龄优势胁迫,主观恶性极低。

2.无强制手段且无严重后果。李某陈述“因太晚不愿意回家,所以跟W某回家”,证明留宿系自愿;全程无暴力、胁迫、欺骗行为,且李某无身体损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未体现心理创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3.谅解与悔罪态度明确2025年9月双方达成谅解,W某亲属支付万元赔偿,李某监护人表示“孩子还小影响不好,就这样结束”;W某认罪认罚,多次表达悔意,承诺改正错误,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政策。

(三)不起诉是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必然选择

中宣部2025年9月授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时代楷模”称号,核心精神即“双向保护”。对W某起诉将导致其学业与人生前途双重打击,亦可能激化家庭矛盾;不起诉既能通过教育让其认识错误,又能保障被害人隐私与心理修复,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案件结果

2025年11月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作出某检未刑不诉 [202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W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W某不起诉。

W某未对该决定提出申诉,某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或提起自诉,该不起诉决定已生效。W某现已返回学校继续学业,双方家庭矛盾彻底化解,未引发后续纠纷。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双向保护”的典型范例。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既通过证据审查避免对涉罪未成年人过度追责,保障其学业与人生前途,又通过赔偿谅解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隐私与心理修复;辩护工作紧扣未成年人政策,挖掘证据瑕疵与从宽情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对同类未成年人恋爱交往中偶发涉性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与保护。

六、办案体会

(一)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1.强奸罪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本案中,无典型生理痕迹无生物痕迹证据,直接削弱实质性性接触的指控印证强奸罪认定需以完整证据链为前提仅有言词证据无客观证据佐证,且存在笔录瑕疵时,应依法认定证据不足,避免主观归罪。

2.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准适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感化、挽救原则,本案结合双方年龄差距、无强制手段、恋爱交往背景,排除恶意犯罪认定,符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精神,体现年龄相当、双向保护的司法尺度,避免机械适用刑法条文。

3.不起诉制度的合理运用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是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本案中未成年人身份、认罪认罚、谅解赔偿等情节叠加,完全符合该条件。检察院未因强奸罪罪名性质而忽视情节特殊性,展现对未成年人案件“区别对待”的司法理性,为类似案件提供适用范例。

(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个人与家庭层面未成年人家长应加强性教育与法治教育,明确未成年人交往边界,引导正确处理恋爱关系;若子女涉刑,需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固定有利证据,同时积极与对方沟通,通过赔偿谅解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

2.学校层面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性健康法治教育。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认识到亲密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培养理性交往意识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恋爱中的矛盾,防范风险。

3.司法机关层面办理未成年人涉性案件时,应优先审查证据合法性与完整性,严格落实《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程序要求;注重双向保护,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对涉罪未成年人优先考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非刑罚措施,减少刑事处罚对其人生的负面影响。

(三)同类案件的规律性要点

1.证据审查优先聚焦客观佐证未成年人涉性案件中,言词证据易受认知能力、情绪影响,需优先核查生理检查、生物鉴定、交往记录等客观证据,若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矛盾,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轻易认定犯罪事实。

2.年龄差距与交往背景是核心考量对未成年人之间的涉性案件,需重点审查双方年龄差距(通常差距3周岁以内可认定“年龄相当”)、交往性质(恋爱交往或陌生关系)、是否存在强制手段,避免将“懵懂亲密行为”等同于“恶意犯罪”。

3.矛盾化解是不起诉的重要前提未成年人案件多涉及家庭矛盾,辩护人可以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推动双方家属协商,通过赔偿、道歉、谅解等方式修复关系既减少被害人伤害,也为涉罪未成年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条件,符合修复司法理念。

4.政策适用需贯穿案件全程办理此类案件,需始终紧扣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从强制措施、证据审查、量刑建议到最终处理,均以教育挽救为目标,优先选择非刑罚处理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金超律师,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名誉合伙人,盈科安徽区域刑事法律专委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8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1340220********86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