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底,X某某入职某公司,同年7月初因需照顾放暑假的子女辞职。2023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以X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指控该案串并北京、山东、陕西、河南四地诈骗案件,金额共计133.636万元,其中与X某某相关的有两起:一是被害人陈某某称被骗25.1万元,仅有陈某某陈述,无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印证,且陈某某曾获佣金未查明、未从诈骗金额中扣除,同份起诉意见书中其他被害人被骗金额均扣除佣金;二是被害人王某某称损失4万元,仅有其陈述无银行流水佐证,涉案电话卡主为刘某某,刘某某证言未说明办卡及交卡情况,涉案号码使用人无法查实,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事实无法归责X某某。
另查明,X某某工作期间仅获固定薪酬加少量提成,共计获利 7096元,侦查阶段已全额退赃;其系接到公安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2023年7月初辞职早于立案时间,属犯罪中止;仅从事前端电话辅助工作,不参与诈骗核心环节,系从犯,且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案件处理中,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金超律师担任辩护人。金超律师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检索同类案例后提交辩护意见,建议相对不起诉。后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作出某检解保[2024]*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对X某某的取保候审。
本案法律要点包括:诈骗罪中客观证据对犯罪金额认定的关键作用、佣金扣除规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以及自首、中止、从犯的认定与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
二、律师策略
(一)辩护思路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基础,结合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托同类案例,争取检察机关对X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先审查指控证据链完整性,找出瑕疵削弱指控;再梳理自首、中止等情节,凸显犯罪轻微;最后借类案检索提供司法参照,增强辩护说服力。
(二)具体措施
1.证据审查与事实梳理:多次会见X某某核实入职离职、工作内容等细节,对比卷宗证据,发现陈某某金额无客观证据、王某某损失无法归责等关键问题。
2.法律适用与情节论证:依据《刑法》及相关量刑规范,撰写专项意见,论证自首、中止、从犯的成立及从轻幅度。
3.类案检索与参照:检索近四年安徽省内6起诈骗罪不起诉案例,整理涉诈金额、获利、情节等要素制作对比表,证明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
4.辩护意见提交与沟通:提交完整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明确可申请听证进一步陈述。
三、工作成果摘录(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陈某某遭受的损失,仅有被害人一人陈述,并无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印证,属于事实不清;被害人王某某遭受损失4万元,未查明与X某某等人有因果联系,不应作为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同时,认为X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贵院考虑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若有必要辩护人可为其申请听证。
一、关于事实部分,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存在不清、证据不足问题
(一)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意见书指控该案串并四地诈骗案件金额1336360元,其中与X某某相关的被害人陈某某被骗251000元。全案仅陈某某陈述,无银行流水附卷,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且陈某某称曾获佣金,该金额未查明且未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明确,认定诈骗数额应扣除案发前追回的被骗款额;《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9期也认可扣除被害人已获佣金的合理性。而同份起诉意见书中,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被骗金额均扣除了佣金。
(二)被害人王某某损失40000元不能作为指控X某某的犯罪事实
其一,仅有王某某陈述,无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印证;其二,涉案电话卡主为刘某某,其证言未说明办卡时机、交卡对象,起诉意见书亦载明该号码使用人无法查实。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事实不能归咎X某某。
二、X某某具有多项从轻或减轻情节,应作相对不起诉
(一)自首情节
X某某案发时已离职,接到公安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属自首。依《量刑指导意见》,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二)犯罪中止
X某某2023年7月初辞职,本案7月13日立案,其已脱离犯罪行为,构成中止。依安徽省量刑细则,即便造成较重损害,也应减少基准刑30%-60%。
(三)从犯地位
X某某通过正规渠道入职,初始无犯罪故意,仅获7096元并全额退赃,仅从事前端辅助工作,不参与核心环节。依安徽省量刑细则,符合减少基准刑50%以上的条件。
此外,与X某某角色相同的刁某某、蔡某某等人或已终止侦查。辩护人检索的6起安徽省内不起诉案例(如南检刑不诉〔2021〕63号、淮检刑不诉〔2022〕48号等)显示,本案涉诈金额、获利及情节均符合不起诉条件。
综上,恳请贵院对X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因公安机关撤回对X某某的指控,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作出某检解保[2024] *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对X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X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辩护人精准审查证据、梳理从轻情节、援引类案,提出不起诉意见,推动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既遵循罪刑法定,又体现宽严相济,避免过度追责,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为同类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参考。
六、办案体会
(一)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1.诈骗罪证据标准。本案指控事实因缺乏客观证据或无法归责,凸显“言词证据需与客观证据印证”及诈骗金额扣除佣金的重要性,无充分证据的事实不应认定。
2.法定情节论证。自首需“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中止需“自动放弃+脱离犯罪”,从犯需“次要辅助作用”,结合量刑规范论证,为不起诉提供支撑。
3.类案检索价值。检索的6起安徽本地案例,与本案情节契合,通过对比让检察机关把握司法尺度,提升辩护意见可采纳性。
(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个人:求职者需通过正规渠道入职,发现工作异常及时离职并举报;涉罪后应主动到案、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2.企业:加强合规管理,规范招聘与业务,开展法律培训,防范违法风险。
3.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加大轻微刑事案援助力度,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减少刑事处罚对个人家庭的影响。
(三)同类案件规律
1.优先审查证据。重点核查客观证据,对证据不足的事实提出异议。
2.全面梳理情节。逐一论证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理由体系。
3.注重类案参照。检索本地不起诉案例,提炼规则提供参照。
4.发挥法律援助作用。法律援助律师需细致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公正处理。
金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