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英律师
孔英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北-邯郸专职律师
1990330077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0:00

抵押期间,被抵押的财产能否转让?

作者:孔英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5-21


一、抵押期间,被抵押的财产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明确了抵押财产转让的核心规则,彻底修改了原《物权法》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限制条款。抵押权是设立在抵押财产上的担保物权,具有对世性,其效力跟随财产本身,不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即便抵押财产发生转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仍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法律设定通知义务,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及时知晓财产变动情况,判断转让行为是否可能损害抵押权,进而依法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价款。

  二、抵押合同约定 “禁止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中关于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本身合法有效,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核心取决于是否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约定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便抵押人擅自转让,转让合同与物权变动依然有效;约定已办理登记的,可对抗所有第三人,抵押人擅自转让的,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人还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吗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是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直接体现。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的核心制度基础,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核心是支配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非限制财产的所有权流转。只要抵押权依法设立并完成登记,就对世产生约束力,无论抵押财产流转至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财产本身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于受让人而言,其受让的是带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无法以所有权转移为由否定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同时,法律为受让人提供了救济路径,即涤除权:受让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使抵押权归于消灭,完成财产的无负担受让,代为清偿的款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孔英律师,毕业于河北工程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着“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的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1130420********83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