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期间,被抵押的财产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明确了抵押财产转让的核心规则,彻底修改了原《物权法》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限制条款。抵押权是设立在抵押财产上的担保物权,具有对世性,其效力跟随财产本身,不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即便抵押财产发生转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仍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法律设定通知义务,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及时知晓财产变动情况,判断转让行为是否可能损害抵押权,进而依法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价款。
二、抵押合同约定 “禁止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中关于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本身合法有效,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核心取决于是否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约定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便抵押人擅自转让,转让合同与物权变动依然有效;约定已办理登记的,可对抗所有第三人,抵押人擅自转让的,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人还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吗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是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直接体现。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的核心制度基础,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核心是支配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非限制财产的所有权流转。只要抵押权依法设立并完成登记,就对世产生约束力,无论抵押财产流转至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财产本身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于受让人而言,其受让的是带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无法以所有权转移为由否定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同时,法律为受让人提供了救济路径,即涤除权:受让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使抵押权归于消灭,完成财产的无负担受让,代为清偿的款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孔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