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犯罪嫌疑人尚某从周某处分包建设某县建设工程、从宁夏某公司分包建设中国物流园某工程,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尚某从田某注册成立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金额165万余元,票面税金24万余元,发票全部在税务系统认证,造成国家税金损失。
【律师办案】
律师接受尚某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尚某,了解整个事情的全貌,如尚某涉嫌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哪种行为表现,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也为自己虚开还是介绍他人虚开。律师经阅卷及会见嫌疑人,知道犯罪嫌疑人尚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行为是为自己虚开。
律师清楚尚某的行为已构罪的情况下,辩护的要点须转向量刑(罪轻)辩护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案,律师在办理过程中,针对涉税案件,一定要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将税款补缴,这是量刑从轻、减轻的重要情节。律师在办理中,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将税款补缴完毕,并让其将完税证明打出来呈交给检察院。最终,检察院以尚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未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其不起诉。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补缴税款,未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尚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轻辩护要点】
除了认罪认罚、补缴税款、从犯、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定罪免罚等。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可以从争取降低犯罪数额上做数额辩护,也可以做单位辩护。因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相比于个人犯罪处罚也会较轻。另外,本罪除了徒刑外还有财产刑。因此,通常在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人身自由刑的同时我们也会尽量争取较少罚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