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2日下午14时许。原告家属何某(死者)相邀被告蓝某、韦某、潘某、黄某、蓝某某等到北更乡北更村内备屯先后成功摘取三窝马蜂,原告家属何某在成功掏下两窝后回家。第三窝由韦某上树摘取马蜂窝、下午20时许韦某将掏得的第三窝拿回到北更乡街上放置于路边,正好何某从家里来到放蜂窝的路边,用手将装好蜂窝的口袋拿起来看看,一只马蜂飞向他脸上蛰其头部,经送北更乡卫生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明知马蜂有剧毒,采集马蜂放在公共场所,应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疏于管理,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死者的死亡应当承担20%的经济赔偿责任,死者承担80%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0.335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抗辩〗
被告认为,死亡者何某的死亡其责任由五被告承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死者是当天掏蜂窝的组织者,明知掏蜂窝具有高度危险而为之应当承担责任;2.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何某是否是被马蜂蛰死,原告方没有提出相关的事实依据,忻城县北更乡卫生院的抢救记录是:“当时患者口吐白沫,瞳孔放大,患者已经无意识,无心跳无生命体征”,在短短的几分钟内死亡,不符合马蜂蛰伤死亡的病症。3.原告对死者的死亡没有作尸体解剖查明死因,无证据证实是因为被马蜂蛰致死的事实;4.即便死者是被马蜂蛰死,也是死者的个人行为所致,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21日下午,何某与相约的五被告去掏马蜂窝,在掏完第二窝马蜂后擅自离开现场,当日19时许从监控视频中发现死者在翻看第三窝马蜂时有甩手驱赶的动作后独自离开现场,约几分钟后被告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对于死者因为马蜂蛰后而死亡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并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远离掏马蜂现场的北更街上有马蜂的证据;也不能证实马蜂是被告带回来的,加上死者明知自己对食用马蜂蛹有过敏还去掏来食用,这本身是对自己生命的安危于不顾,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评析〗
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一,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在原告提供的忻城县北更卫生院死亡证明与抢救记录中,院方证明死者是临床死亡没有提及与被马蜂蛰死的相关信息,北更卫生院抢救记录证据,也没有证明死者何某是被马蜂蛰死的事实,因而被告不承担百分之二十经济损失责任。第二,成功举证决定诉讼成败。证据是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证据的取得是诉讼的核心,是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就本案而言,原告能否证明死者是被马蜂蛰而死亡的证据和被告行为上存在过错,是决定原告诉讼是否成功的关键。第三,细节决定成败,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是一环扣一环的证据链,注重和讲究细节能决定案件的走向。本案中死者抢救记录、死亡证明书这些细节环节形成的证据,不能证实死者的死因与被告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即便是被马蜂蛰死,但是,被马蜂蛰与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收集上没有得到应有的收集,这是原告方诉讼败诉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