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日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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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芝州律师事务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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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关注附条件卖买合同的 签订与履行

发布者:樊日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3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乙2017年3至4月间向原告甲购买了九叶青花椒苗10400株, 总价款35490元。被告乙在2017年4月9日确认所购买的椒苗种活之后,补写了欠条给原告甲并承诺“收果的时候再扣回本钱”。此后,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

〖被告抗辩〗

被告乙辩称,其与原告甲有口头协议:其与原告买的花椒苗,等有收成之后再扣回成本,其与原告要花椒苗后分给农户分别种植四年了,没有收成无法向原告支付苗款。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买受人乙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乙写了欠条给原告,承诺等到收果的时候再扣回本钱,原告没有异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种植的花椒苗有收成,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均证实其所购买的花椒苗没有收成,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评析〗

第一,本案合同被告承诺“收果的时候扣回本金”有歧意,收果的时候意指收果的季节,是被告付款给原告的时间,可理解为附期限合同,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应当付款给原告甲方即符合交易习惯与公平交易原则。

第二,到收果时以收获的果实买给原告作为抵扣欠的果苗款也未完全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数量,即不符合公平交易规则;此外,当今是市场经济,果农收果买卖自由,不一定卖给原告,故“收果的时候扣回本金”同时也违背了交易习惯与公平交易原则。  

第三,原告甲证据不足的表现:一是原告在签订果苗买卖合同之后的若干期间,没有对果苗是否结果这方面提供相关证据;果苗不结果至少有两种原因,一是该种果苗本来就没有结果;二是被告乙及种植农户在种植后认为该种果苗不高产或经济效益不佳而擅自在种植后不久就挖掉,有意阻止果苗挂果条件的成熟,以达到拒绝付款的目的。综上,当事人在签订附条件卖买合同的时候,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高度关注附条件的成就问题,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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