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春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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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代理业务流水数百万元-开设赌场罪成功轻判案例-东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康春苗

发布者:康春苗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何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代理业务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后,律师前往看守所与何某某面谈,全面核实案件基础事实。通过会见沟通了解到,何某某只是赌博平台的下级代理,没有平台控制权、不参与平台后台运营,主要通过社交软件转发链接,吸纳熟人参与投注;侦查机关初步统计全案投注流水数百万元,认定何某某属于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区间。何某某没有前科,归案后愿意退缴自身全部违法所得,但对自己行为究竟属于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认知模糊。东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康春苗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卷材料,开启全流程辩护工作。

核心争议焦点(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四个维度)

律师在完整阅卷、多次会见之后,从四个维度提炼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 事实维度:何某某行为是否具备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持续性、经营性、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特征,其发展参赌人员多为熟人,是否应当区别于独立运营赌场的经营者;在全案流水当中,哪些是何某某实际参与产生的投注,哪些属于上游代理及其他下线产生的流水,侦查机关是否将全部平台流水归责于何某某。

  2. 证据维度:案卷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后台数据表格存在瑕疵,部分投注记录无法对应到何某某发展的下线,现有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能否直接将全部流水计入何某某的涉案数额。

  3. 法律维度: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本案行为模式更符合哪一罪名的犯罪构成;是否应当适用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 五年以上的量刑档次。

  4. 程序维度: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封存流程是否合规,部分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文字记录存在出入,相关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思路与办案实操

结合四大争议焦点,辩护确立罪轻辩护为主的整体思路,优先论证何某某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即便认定犯罪,也应当认定从犯、剔除不实流水,排除情节严重的适用。

办案实操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推进。侦查阶段,多次会见何某某,稳定当事人供述,指导家属准备退赃材料,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就证据瑕疵、流水认定问题提出辩护观点。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完整复制全部卷宗,逐页核对后台电子数据,把与何某某下线无关的投注记录逐条标记,提出流水应当予以扣减;检索东莞本地同类生效判例,提交类案检索报告,重点辨析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边界,争取降低涉案数额、不认定情节严重。同时和检察官开展多次沟通,说明何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有限、愿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备多项从宽情节。庭审阶段,针对控方证据瑕疵充分质证,围绕地位作用、流水认定、罪名定性展开法庭辩论,向法庭说明本案不宜适用五年以上量刑档次的理由,同时申请法庭充分考量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部分采纳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地位、剔除部分无效流水的辩护观点,不予认定 “情节严重” 加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何某某系从犯、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比侦查阶段初步预判五年以上的量刑区间,案件实现明显降档轻判,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案小结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当中,流水数额、行为人在整个链条当中的地位作用,是影响量刑的两大关键。很多底层代理会被直接套用全案流水,辩护人需要重点对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区分行为人实际参与部分与他人产生的流水,同时结合行为是否具备开放性、经营性,辨析此罪彼罪,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康春苗,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拥有 21 年刑事辩护专职执业经验,深耕东莞凤岗及临深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0911337790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犯罪
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
14419200911337790 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