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属于虚拟货币 U 币交易衍生刑事案件,涉案金额 100 余万元。当事人叶某某因参与 U 币承兑交易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指控叶某某伙同上游人员,通过 U 币流转协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处置赃款,认定其属于诈骗罪共犯。广东诈骗罪律师康春苗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与叶某某面谈,全面核实案件基础事实。通过会见沟通了解到,叶某某本身从事 U 币场外兑换,赚取交易差价,并未参与上游诈骗话术编制、被害人对接,没有与上游形成诈骗共谋,仅在交易过程中觉察部分资金来源异常,仍继续开展 U 币买卖业务。侦查阶段案卷尚未完整固定,控方初步将全部 100 余万元涉案流水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当事人对自身行为定性存在认知误区,对罪名、量刑后果认知不足。律师梳理会见获取的事实线索,为后续阅卷、法律意见输出打下基础。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四维)
事实维度:叶某某是否事前参与上游诈骗共谋,是事前共谋参与诈骗,还是上游诈骗既遂之后,仅实施 U 币兑换处置赃款行为;涉案 100 余万元流水是否全部属于犯罪关联资金,是否存在合法交易流水混同。
证据维度:现有聊天记录、链上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能否证实叶某某具有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侦查机关电子数据提取是否完整,有无遗漏正常 U 币交易记录,推定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
法律维度:本案行为应当定性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主观明知内容存在本质差异,诈骗罪需要诈骗共谋,掩隐罪仅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处置。
程序维度:涉案流水统计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应当对合法交易部分予以扣减;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具备退回补充侦查,补强主观认知方面证据的程序空间。
辩护思路与办案实操
本案核心辩护目标:争取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现罪轻辩护。
实操步骤:
第一,全面阅卷,逐笔核对银行流水、链上 U 币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区分合法交易与涉案赃款流水,剔除重复统计金额,梳理叶某某没有参与上游诈骗的客观证据,证实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的行为。
第二,结合会见笔录,向检察机关提交《罪名变更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叶某某无诈骗共谋,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其介入发生在上游诈骗已经既遂之后,行为本质是通过 U 币交易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不成立诈骗罪共同犯罪。
第三,主动对接承办检察官,申请补充侦查,申请对电子数据证据开展核对,就主观明知程度发表意见,区分 “概括感知资金异常” 与 “事前共谋诈骗” 二者法律边界。
第四,辅导当事人认罪认罚,督促家属协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量刑从宽,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参考同类 U 币交易案件改定性裁判规则,强化辩护意见说服力。
典型案例:多起 U 币承兑被指控诈骗共犯案件中,侦查机关将全部交易流水直接认定诈骗犯罪数额,辩护律师比对链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剔除当事人不知情的正常交易部分,核减涉案金额 32 万余元,推动办案机关重新评价主观认知,实现罪名变更。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某某与上游存在诈骗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不构成诈骗罪;叶某某明知部分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仍然通过 U 币买卖完成资金转换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涉案金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判决: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件实务小结
U 币交易类刑事案件,控方容易直接将下游承兑人员按诈骗共犯追责,但定罪关键在于审查是否存在事前共谋。如果行为人没有参与诈骗实行环节,仅在犯罪既遂之后处置赃款,辩护方向应当优先争取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量刑差距较大,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显著。辩护工作需要重点攻克主观明知、流水核算两大核心问题。
康春苗律师